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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16:36
7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共有产权房由政府与承购人共同出资,承购人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以及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等。
据悉,广东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该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房源性质方面,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购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同时,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套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此外,意见明确,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同时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时允许产权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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