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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2020-02-0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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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五严五防”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措施,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全省企业复工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等)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二、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上述例外企业和按照行业特点正在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生产基本运转和人员最少化为原则组织生产,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原则上2月9日以后复工。

三、强化企业疫情防控。授权各企业法人代表在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灵活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岗上班。企业复工前要制定预案,细化措施,做好健康防护,严格职工体温筛查,上班佩戴口罩,同时做好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所有企业都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原则,统筹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2月9日前复工的例外企业,需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复工人数、防护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人民政府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寄递、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严禁将饲养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封闭隔离。

三、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活动。

四、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公众展示展演活动。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室内萌宠园、主题公园、马戏团等利用野生动物活体面向公众展示展演的单位及其场所,应当对野生动物实施隔离。

五、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杜绝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邮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严肃查处,依法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八、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阻碍、妨害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的,可以通过 12315 、110等热线或者平台举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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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延迟企业复工,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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