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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完善棚户区改造意见 提升棚改项目建设品质

2018-10-22 10:45

中房报记者 高中华  哈尔滨报道
10月11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完善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棚改项目建设品质,不断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优化城镇人居环境。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获悉,该意见明确,黑龙江省将先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集中建设的棚改项目,要让居民上班上学出行更方便,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要求全省各地禁止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源。
失信企业禁止参与棚改项目建设
意见明确,黑龙江省各地对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主导改造建设为主、市场化运作建设为补充”的改造模式。对确要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要坚决防范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棚改建设项目逾期无法合理安置问题发生。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黑龙江省各地政府将对企业信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拖欠税费、不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违规投标的开发企业和已经列入企业信誉 “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与棚改项目建设。同时,对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要求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要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建成、达到入住标准。
棚改安置房禁购“无证”商品房做房源
根据意见要求,在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要确保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的条款和开发商的承诺事项。在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分别建设的,开发企业要优先建设棚改安置房部分。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同楼混合建设的,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要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对同时在建棚改安置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要优先保证棚改安置房项目顺利建成。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各地市、县可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短的市县要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合理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新建棚改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的市县要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上且棚改安置房户型适宜的市县,原则上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要达到50%以上,去化周期在24个月以上且户型合适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项目。各地选择的购买房源必须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禁止购买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作为棚改安置房源。
棚改项目规划选址要便民 保证建设品质
从意见实施之日起,黑龙江区域内集中建设的棚改项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求学、出行的需要,选址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尽可能将棚改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新批新建的棚改项目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其中,住宅间距的确定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大城市容积率多层不宜超过1.7,高层不宜超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中心区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区域不低于30%。公用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居住区规范规定的千人指标。每个居住组团至少设置一个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宽度不低于10米、1/3以上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合理配置停车泊位,泊位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5。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加大地下停车场建设力度。
配套设施要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
意见明确要求,棚改项目建设要保障配套设施落地,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与棚改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要求。
此外,棚改项目要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优化户型设计,卧室、起居室要满足采光要求。开间宜大于2.7米,进深、开间比例以6:4为宜,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7米。设计中还应考虑主体建筑与外部连接的无障碍通道。
棚改项目质量安全实行“零容忍”
黑龙江省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要求,全省加强对棚改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对棚改项目质量安全实行“零容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要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两书一牌”制度,建立七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等七方主体质量责任可追溯。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棚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外墙保温材料、钢筋等材料和进户门等建筑材料进场,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地条钢”行为,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棚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偷工减料、是否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配件等。针对工程检测管理,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针对棚改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监管,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对分户验收抽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加大监督力度。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后不按有关规定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规定。
编辑:liuya
标签: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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